【法规】Q879民事诉讼中的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答最高人民法研究室的法官认为, 以物抵债调解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但也有学者根据调解书的效力,将调解书区分为确认调解书给付调解书和形成调解书,认为从调解书的形成效力上看,调解书可以导致物权变动,如果法调解书具有形成力, 调解书也就有了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基础。

  司法实践,对于人民法作出的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正反两方面的判例都存在。

  相关法条

  1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人民法仲裁机构在分割有不动或者动等案件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在执行程序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参考案例12019豫14民终6434号

  二审法认为

  关于案涉调解书属于形成性文书还是给付性文书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对文书性质的释义,形成性文书与给付性文书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文书给当事人创设了新的权利,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陈某与富力公司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陈某对富力公司仅享有债权,后在诉讼过程达成用案涉土地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人民法对其协议内容进行确认,作出的调解书即为陈某创设了担保物权,属于形成性的文书。

  关于案涉调解书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仲裁委员会在分割有不动或者动等案件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刘某等八人据此主张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七条对文书类型做了限缩性解释,即仅限于在分割有不动或动案件所作出并生效的改变原物权关系的法律文书。从最高人民法针对该条文的解读看,对文书类型的限缩性解释是指仅明确形成性文书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给付性和确认性的文书不能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该条文规定的分割有不动或者动的案件属于不完全列举,并不仅限于分割有物的案件,在其他形成之诉所形成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也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文书。案涉调解书属于形成性的改变原物权关系的法律文书,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

  关于案涉调解书能否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问题。刘某等八人上诉主张我物权法对物权的变动是采取合意+公示的方式,未经变更登记,仅有当事人的合意不能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其该项主张,一审判决从法调解的行为性质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理基础调解书本身所具备的公示性及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除登记之外的其他规定情形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确认了案涉调解书能够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对一审裁判理由予以认可,不再重复评判。

  参考案例22021最高法民申1888号

  再审法认为

  本经审查认为,张某的再审申请事由及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关于张某主张应当认定其是201号房301号房权利人的问题。第二,虽然六盘水2014黔六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某为201号房的业主,且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的调解书是指能够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形成性调解书,而上述调解书属于确认性调解书,张某根据该调解书所享有的权益仅是可以据此向不动登记部门申请案涉房屋的权变更登记,在案涉房屋未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或权登记的情况下,仍不能认定张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在该调解书生效之前,志诚实业公司已经查封了上述房屋,故原审判决将201号房301号房纳入开发项目利润分配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张某以应当认定其为201号房301号房的权利人申请再审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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